理财产品的宣传 银保监拉网式整顿互联网保险乱象,限时3个月

文丨王珏继去年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和今年1月初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

继去年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和今年1月初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互联网保险政策再有声音传出:一纸《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再度引发保险市场关注。

这纸由非银检查局牵头制定,消保局、财险部、人身险部、中介部等部门配合的文件开宗明义,直指认识整治互联网保险乱象的重大意义: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亦乱象从生,个别互联网平台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部分保险机构存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风险突出、线下服务能力不足、销售误导和投诉纠纷较多、销售和技术服务费用虚高、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整治与规范。

这一点可以从互联网保险的高投诉率中看出,仅2019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达到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期间,涉及销售的问题、服务的问题、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如误导、强制搭售、理赔服务跟不上,加之市场秩序问题等,不一而足。

而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是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见效、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件也要求:保险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以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提高对整治互联网保险乱象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营造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将互联网保险乱象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净化市场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下,这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明列互联网保险市场十余个突出问题,并给出了明确的治理时间段。

联想当前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和对互联网环境的净化,年度规模3000亿的互联网保险治乱之旅如是启幕,涉及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安全等互联网保险全链条领域。

理财产品的宣传 银保监拉网式整顿互联网保险乱象,限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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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问题:

不得使用误导性词语,停售产品须提前告知

这是一次拉网式、全覆盖的互联网保险专项整顿行动,文件明确要求:

拉网式梳理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情况,确保“合作机构全覆盖”、“重点问题全覆盖”、“业务流程全覆盖”,深入查找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违规问题。

期间更是涉及四大重点11项突出问题。互联网保险诸多乱象中,最被诟病的当属销售误导问题,包括:欺骗保险消费者、投保告知不充分、隐瞒承保信息三类,并详细作出行为判定。

具体来看:

文件点明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过程中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包括:

对保险产品做不实宣传,关键信息描述与合同条款约定不符;

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

片面或者夸大宣传保险责任,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界限,如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

在投保告知不充分问题上,文件提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对除外责任、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等可能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进行特别提示;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对于产品停售的,未提前对投保人进行告知的行为均属于投保告知不充分。

在隐瞒承保信息方面,文件明确:

投保流程深度嵌入互联网平台其他业务流程(如网络借款、会员加入、商品或服务购买等),而隐瞒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导致消费者对购买保险产品不知情;未按照有关要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信息披露,互联网平台未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机构信息,未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的行为即可被判定为隐瞒承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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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搭售和诱导销售问题:

禁止使用“零首付”、“红包补贴”等字眼宣传销售

文件针对近期互联网保险领域频繁出现举报投诉的强制销售及诱导销售问题作出规范,杜绝“限时优惠”、“分享有礼”、“免费赠送等字眼的宣传销售方式。

文件规定,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通过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与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购买指定渠道或指定公司的保险产品,变相收取“砍头息”,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在预订火车票、机票、酒店过程中,强制搭售保险,若不购买保险则不能享受优惠折扣等行为均为不合规行为。

除此之外,互联网平台突出宣传“零首付”、“低首付”“首月仅为X元”、“免费赠送”、“免费领取”、“限售、限时、限量”、“限时优惠”、“剩余X份”、“分享有礼”、“红包补贴”等字眼的销售的方式也被划上红线,属于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行为。

文件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特别是网上投保时,网上投保页面设置不规范、不科学,诱导消费者勾选“自动续费”,而后续扣费不提前提醒,也不经客户选择或确认,直接通过系统扣费,或是限制消费者取消续费选择权,未提示客户取消续费的操作方式,取消自动续费的操作接口隐蔽、设置过于复杂的情况明确为套路续费行为。

– Today-

经营不合规不审慎:

佣金不得脱离市场合理水平,杜绝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赚取佣金

除具体销售行为外,此次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还包括经营机构的合规性。在要求经营平台机构持牌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经营范围、产品条款以及佣金费用都作出具体规范。

第一,非法经营。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未取得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但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其分支机构或者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作为自营平台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保险销售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保险机构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平台合作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产品报行不规范,条款设计开发不合理,未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未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的相关监管规定,对销售页面管理主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边界和销售风险点进行有效管控;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机构存在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户信息不真实等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经营不审慎。保险机构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租赁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其支付佣金;保险机构向互联网平台支付的费用脱离市场合理水平,超过保险产品预定费用率;保险理赔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存在拖赔、惜赔等问题,投诉处理不及时的行为被划定为经营不审慎。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乱象整改中明确点出行业内利用“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费用项目赚取佣金的行为属于不合规行为,并要求严格执行销售行为可回溯的相关监管规定。

– Today-

用户信息安全问题:

不得违规收集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管理

此次《通知》将消费者保护问题列入监管规定,明确提出不允许违规收集用户信息,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个人及机构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此外,对于用户信息安全隐患,《通知》要求不得出现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互联网保险客户的资金支付以及用户的信息都集中在互联网系统上,存在资金被盗取、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为自查自纠、督促落实、重点检查三个阶段:

①自查自纠阶段。各保险机构于2021年8月15日前成立互联网保险乱象整治专项领导小组并确定联系人;

②督促落实阶段。2021年9月25日前,各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属地监管职责,综合运用监管手段,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逐项销号整改,并及时掌握机构整改和问责情况。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银保监局落实对保险机构的上述监督责任。

③重点检查阶。2021年9月30日前,各银保监局要在已经开展的现场检查项目中,增加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并在保险机构自查后,选择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突出、自查自纠不认真、自查未发现问题的保险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对象至少包括1家本局督促落实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以及1家辖内的保险中介机构。

2021年10月初至10月底,是监管部门的总结报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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