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商作为一种电子商务搭载的交易模式,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便捷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去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的各种问题。在微商环境下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微商的监管,需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微商交易纳入现有法律调整范畴予以规制。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移动终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的便捷优越性愈发明显,网络购物逐渐取代实体购物,发展成人们生活中的购物重心。而微信作为当前最为流行的社交软件,搭载了网络购物就形成了独特的微商。微商以电子商务为基础,以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为媒介,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内容,微商“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微商的低门槛和高度便捷也导致了商业信息良莠不齐、监管力有不棣,且新兴事物的法律滞后,微商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管,导致很多诸如知假买假,网络诈骗,维权难等问题凸显出来。
一、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主要问题
(一)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泄露
微商主要在实名普及率较高的微信、qq平台进行交易,微商为了赢得市场份额,需要拥有更大的目标客户群体,以及需要大量客户信息,因此以各种各样的手段获取客户个人信息,致使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方式多元化。通过微商进行购物,需要提供给对方自己的住址电话等基本个人信息,同时,往往需要将经营者拉入自己的朋友圈,有些没有隐私意识的用户,对于朋友圈的陌生人不进行隐私设置,这时,自己的个人生活状态,社交圈子以及个人爱好等个人信息都会暴露在陌生人面前,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了这一点获取他人隐私,掌握强大的个人资料,更有甚者将他人个人资料隐私进行交换与买卖,而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网络诈骗的主要原因。
(二)缺乏有效监管,微商存在假货泛滥,过度营销,甚至有变相传销的情况
由于缺乏网络监管,形形色色的品牌代理不断涌入我们的朋友圈,但是这些品牌,往往是质量不过关,甚至是三无产品,而我们的代理甚至都对这些不得而知。微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极力向潜在客户宣传商品,甚至夸大事实,宣传失实。这种过度营销不惜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理论上已经构成欺诈。而由总代理招聘下级代理,再由下级代理招募自己的代理人,各级代理分层管理,并逐级的向下发展的微商金字塔模式意味着下级代理越多自己在中间赚取的差额也就越多,在这种模式下,往往将发展自己的代理超过了对于产品的关注度,也就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就可以归类为“微传销”。而“微传销”因其隐蔽性、缺乏监管性,仍然打着“代理”旗帜活跃于微店之中。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微信购物的一大弊端就是消费者根本见不到摸不到实物,最多只是从手机上看到图片或者视频,其他的基本信息只能通过卖家的描述进行了解。所以,极有可能出现知假买假,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买家很容易因卖家的虚假描述而蒙蔽自己的双眼,无法对商品进行现场检验,对产品的真实品质更加无从辨别。经常会出现买家收到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严重不符的现象。总而言之,微商的运营主要依赖的是卖家的口碑及买家的信任,有的微商属于熟人经济,消费者是基于对亲朋好友信任购买商品,收到不满意的货也通常是吃哑巴亏。有的买家错误判断而买到质量不合格或与描述不符的“假货”,也只能通过社交软件与卖家理论进行维权,卖家完全可以不予理睬甚至将买家拉黑,所以微商的商品售后服务有限,维权难,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原因。
(四)缺乏交易监管机制和安全交易支付平台
微商经营者主要是个人通过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的方式宣传产品和品牌,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消费者只有加店主为好友或关注店主才能浏览到其宣传资料,以人际交往的形式完成经营活动,因此微商交易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微商个人经营,没有市场准入门槛,没有电子合同更没有税票,导致相关部门主动执法监督很困难。而微商的支付方式更是买方通过支付宝、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或者直接汇入卖方银行账户,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媒介,完全靠的是微商自身的信誉,买方的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甚至经常出现卖方收到货款后直接拉黑买方,买方无法联系到微商经营者;同时也没有直接有效的投诉途径。
二、微商界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
(一)主体难以确定
微商建立于网络虚拟平台,买卖双方的名称都是“网名”,更加没有人脸这个辨识目标,所以交易前后,无法得知对方的任何真实有效的信息。一旦消费者买到假货想要维权,除了举报微信号,往往没有任何有效信息可以提供。而通过这个仅有的微信号,最多是对其进行封号处理,后续也无法找到不法经营者本人。所以,维权难再次被体现出来。
(二)责任主体难划分
微商的经营有很多模式:有直销模式、代购模式等。涉及厂家、生产商、销售商、经销商、代购商、投递商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有的微商对于产品链条自己都不清楚,更不用说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时候,更是难以查清。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连起诉谁都无法确定,维权从何而来。
(三)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微信购物后被骗却不维权,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动维护自身权利的寥寥无几。可能是碍于朋友间的情面,可能是因为消费金额不高,所受损失不大,也可能觉得维权费时费力,这更纵容了不法商家,导致了微商中假货泛滥,助长了不良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嚣张气焰。
(四)消费者维权取证难
由于微信购物根植于的虚拟平台上购物,所以消费者若想获得真实的商品信息很难。而购物的过程凭证也只能是一些聊天记录截图,支付截图等等。这些证据容易伪造或者被删除、修改,难以据此作为证据判断其真实性。所以,一旦上当的消费者想要维权,举证十分困难。
三、在微商环境下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一)完善微商行为的法律认定
微商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由于我国今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有所放缓,但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占有量却在逐年上涨,国内企业也在寻求海外市场。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便是结合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相关法律,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并逐步在后续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条例。虽然2014年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但其中并未涉及有关“微商”的管理办法,站在法律的角度,很难维护消费者在“微商”平台的相关权益,这样势必影响“微商”的良性发展。为了微商的经商环境良性的发展,我们希望政府可以紧跟时代的步伐,制定一系列符合“微商”发展的电子商务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微商”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并对“微商”经营者的经商行为加以相应的约束和管理,严厉打击不合法商贩的经商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加强微商平台的监管力度
微商的电商交易模式很难受法律的监管,加强微商平台的监管力度是我国维护微商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首先应完善“微商”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可以由地方的行政部门来建设相应的微商注册登记平台,并实名认证“微商”经营者,在“微商”经营者宣传产品和售卖产品时,可有有效的监督,避免消费者被欺诈的现象发生。其次,建立微商信用评分制度,在微商平台上,依据消费者的评价满意度、评价,以及政府部门平常的监管来给店铺相应的等级评分,把评分给予消费者,以便消费者参考借鉴,避免“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在微商平台上交易。此外,政府部门也要加强交友平台提供商的监管力度,双管齐下的保障微商平台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行业自律协会等组织,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要迅速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其作出规定,还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因此可以依赖于自治组织,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业自律协会可针对微商经营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三)将微商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内
微商属于电子商务范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涉及网络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等。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网络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微商经营方式虽然是直接销售,没有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但是也应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供食品相关信息并承担赔偿责任。微商以文字、图片、视频通过网络宣传产品和品牌,属于商业广告,因其内容具体确定,应定性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其内容应该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义务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微商经营主体借助网络媒体销售商品或服务,因此应该履行向购买者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的义务。在微商交易方式下卖家收款后不发货、有商品质量问题甚至有假冒伪劣产品时、退货难换货难等问题,购买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
(四)建立微商第三方支付平台
微信平台有很多强大的功能,例如微信支付功能。微商经营可以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资金就可以直接进入卖方资金账户。这样一来,消费者若遇到商品质量有瑕疵或者缺陷,未收到货物,或者收到货物与描述不符等问题,消费者可能会遭受财产损失,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有时会遇到恶意商家,通过购买者扫描二维码植入病毒,从而盗取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给购买者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建立一个微信支付的官方平台作为买卖双方资金流通的中介,就可以避免因直接付款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商家,第三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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