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推广协议 推广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解读

案例举例:案例举例:甲方公司、乙方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公司为乙方公司在快手平台提供9.

案例举例:

案例举例:

甲方公司乙方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公司为乙方公司在快手平台提供9.9引流课推广服务;推广内容制作由乙方公司提供素材,甲方公司免费调整制作;推广服务计费方式(报价、结算方式等):以快手后台数据为准;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推广服务监测:如涉及有效数据统计的,最终有效数据以快手媒体商后台的为准;优惠政策:7%返点,即充即返,即例如每向账户充值100元,对应的上述平台账户显示额度为107元;对乙方公司支付的推广服务费,甲方公司应在乙方公司付款前向乙方公司开具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公司有权延迟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推广服务合作模式为通过有效点击次数、有效效果、有效注册、有效电话等有效数据来计费结算的,有效数据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有效数据,不予计算:通过作弊、伪造、篡改等违法方式制造不真实、虚假数据,不真实的、虚假、错误、重复、无法确认有效的数据或恶意刷单或通过非法手段等所产生的数据等;如果乙方公司未能严格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视为乙方公司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公司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公司向甲方公司完成付款;若乙方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乙方公司还应赔偿甲方公司为讨要垫款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甲方公司、乙方公司并于同日签订《补充协议之账期协议》,约定双方采用月度结算的方式,即甲方公司按照乙方公司指定邮箱发出的指示向乙方公司指定推广账户垫付充值款,双方每月15日前核算完毕乙方公司实际消耗的费用,并双方确认《结算单》,甲方公司向乙方公司提供盖章后的《结算单》和符合乙方公司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公司向甲方公司支付与《结算单》内等额的消耗费用。

一审庭审中,甲方公司、乙方公司认可合同期间快手平台总消耗费用为.41元。认可合同于2020年11月2日终止履行。

产品销售推广协议 推广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解读

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乙方公司表示推广数据中含无效数据,并提交:1、乙方公司与客户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客户:“我是想买桔子的”,“我早上不是买了一块毛毯吗?咋是个课程”,“人家主播介绍人家产品这呢,你们的东西就出来了,我还以为是人的产品呢”,“我们不是下载那个空气炸锅吗”,“我是要领取手机的”。2、乙方公司向客户退款明细。就此,甲方公司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甲方公司、乙方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就甲方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现甲方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快手平台总消耗费用为.41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甲方公司、乙方公司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以有效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就此应考虑到,合同明确约定推广服务计费方式为“以快手后台数据为准”,未陈述“有效数据”,且合同中提及有效数据均使用假设描述,“如涉及有效数据统计的”、“如推广服务合作模式为通过有效点击次数、有效效果、有效注册、有效电话等有效数据来计费结算的”,显示有效数据的计费方式只是结算方式的一种,且需经双方选择确认,乙方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协商选择有效数据的计费方式,则计费方式应“以快手后台数据为准”。同时,考虑甲方公司、乙方公司之间的盈利方式,甲方公司收益来自于平台返利,而非乙方公司另行给付之服务费,现甲方公司垫付充值款,其主张按平台实际扣款数额进行结算,符合公平原则,具备合理性。基于上述考虑,甲方公司以.41元作为结算基数,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考虑返点优惠,乙方公司应给付甲方公司元,甲方公司计算有误,一审法院予以修正。就甲方公司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甲方公司未开具发票,不影响乙方公司履行合同主义务,但乙方公司就此不宜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甲方公司要求乙方公司给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一审法院亦难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乙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甲方(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一百万四千三百四十一元。二、驳回甲方(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方公司是否应支付甲方公司垫付的费用。从双方《推广服务合同》约定来看,未有明确约定以乙方公司主张的“有效数据”进行结算。纵观整个合同约定及双方履行情况,本院亦难以得出双方结算以“有效数据”为准。法院综合考虑甲方公司收益来自于平台返利,而非乙方公司另行给付之服务费,甲方公司垫付充值款,其主张按平台实际扣款数额进行结算,符合公平原则,进而支持了甲方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系甲方公司依照双方服务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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