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皖青狱减字第
号
罪犯朱永,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贾岗村小新庄29号,因贩卖毒品罪经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以(2013)颍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于2013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
该犯入监后,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能真诚认罪悔罪。正如该犯在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本犯通过政府干部悉心教导,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伤害,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一定认罪服法,踏实改造、争取早日获得新生,回报社会。”
二、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该犯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关心集体,讲究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14年7月因私藏香烟扣2分,14年12月因在督察时不听从口令,队列中插口袋扣1.5分,15年9月因琐事与他犯争执有轻微动手行为扣1分,15年9月收工未按照安全操作关闭机器电源扣0.5分,16年因个人卫生差评为最差卫生个人扣0.5分,后在民警的教育和自己的反省下该犯写出深刻检查,其余时间均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再无其他违纪行为发生。在15年2月、15年12月均因遵守监规纪律,月内无违纪受奖分。16年2月因遵守生活规范和《内务公约》受奖分。
三、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学习制度,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员,自觉完成学习任务,成绩良好。“三课”测试均分在82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从事平车机工工种生产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和维护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如15年11月、16年3月因分别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受奖分。
罪犯朱永入监后分别于15年5月至16年1月受到记功,14年11月至15年4月受到表扬,14年3月至14年10月受到记功,13年8月至14年2月受到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永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2日
附罪犯朱永卷宗材料共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