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皖青狱减字第
号
张孝宝,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水上窑河渔民2-2-247,因盗窃罪,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田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30日以(2011)淮刑终字第001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8月16日至2017年08月15日,后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合执字第075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余刑止日2017年4月27日。于2012年1月16日送入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正如该犯在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本犯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痛定思痛,在警官的教育下,深挖罪恶根源。努力劳动,实现自我灵魂洗涤,通过参教育学习,深刻体会到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受害人以及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
二、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关心集体,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无重大违纪行为发生,。
三、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学习制度,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员,自觉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秀。“三课”测试均分在83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从服装生产岗位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和维护劳动纪律、秩序,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如 2015年4月、2016年3月因分别超额30%、40%受奖分。
罪犯张孝宝,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孝宝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