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内伊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 齐大伟 ,男,1983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因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赛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呼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于2012年1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变动情况:无。
刑期截止日:2019年12月9日。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齐大伟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端正。违规违纪经谈教后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在以后的改造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
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劳动,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自觉学习生产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积极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日常生活中,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记,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各项卫生达标。
百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齐大伟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和监内各项劳动,努力完成民警布置的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齐大伟予以减刑
十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