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3〕46号
杭州市、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桐乡市、临海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23〕60号)要求,现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合计万元(详见附件1-3),用于2021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和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能源节约利用”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
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补助资金清算和预拨,并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1.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2.2021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3.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表
4.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1日